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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新规定
阅读次数:1095 添加时间:2018-6-29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实验室特别是化学、生物类实验室数量不断增多,建设规模逐步扩大,实验室排污及污染造成的环境问题也愈发严重。2016年,环保部华东督查中心对我市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了抽查,发现了环评、废气、废水、危险废物等多方面的环保问题。以废化学试剂和包装物为主的实验室废物,就是对实验室人员人身安全和周边环境污染的重大风险之一。

一、化学、生物学实验室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要求,目前国家环保部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固体废物分类鉴别,2016年8月1日生效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49 研究、开发和教学活动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产生的废物   代号900-047-49。

国家名录还对下列三类情况,进行了特别说明:

1.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2.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3. 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二)常见实验室废物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1、未建立规范的实验室废物台账,没有申报登记实验室废物。

2、实验室废物等危险废物与一般固体废物混合存放、收集,或不相容的实验室废物混合存放(如酸和碱混放)。

3、实验室废物的贮存场所及容器没有标识。

4、实验室废物等危险废物直接倾倒,未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三)不可以进入下水道的废物

原则上讲除水以外,任何废物均不能进入实验室下水道,但少量生物材料经过消毒或蒸煮后、失去感染性的物质可以经过下水道排入自然界。其它需要通过下水道排泄的物质,须得到环保部门的无害确认。

下列六类物质禁止进入下水道,具体如下

1.固体化学品

2.可燃化学品

3.腐蚀性化学品 :PH值小于6或大于10的液体,禁止高浓度污水稀释排放

4.反应性化学品 :进入下水道后可发热爆炸、产生有毒气体,如:氰化物、叠氮化物、氧化物,与水反应,与空气反应性化学物质。

5.毒性化学品 :毒性化学物质的化学物质,LD50小于500 mg/kg或被认定为致癌、致突变、致畸的化学物质。

6.重金属:绝对不能进入下水道。

二、实验室废物管理的法律依据及责任

1. 两高司法解释(2017年1月1日生效)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第二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十项至第十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二)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第七条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注:第三方服务除外,但以收购废品方式转移危险废物是犯罪行为)

第十三条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

对于危险废物的数量,可以综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业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情况,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作出认定。

第十五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三)含重金属的污染物;

(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法律依据1:第十七条第一款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法律责任1: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二款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2: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情况资料。

法律责任2: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3: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法律责任3: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4: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法律责任4: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款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5: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法律责任5: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6: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法律责任6: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责任)7:第五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三、对实验室废物管理的环保要求及管理建议

实验室产生的废化学试剂、生物类废物、沾染性废物(如试剂瓶、废乳胶手套等)均属于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转移、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

(一)参照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原则性要求:

1、落实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废物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责任制;

2、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事故防范措施及处置预案,并向属地环保局备案;

3、建立化学试剂、药品等使用情况和实验室危险废物情况台帐,其中实验室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转移情况向属地环保局申报登记(在线申报);

4、实验室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贮存,贮存设施和场所,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并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识;

5、实验室危险废物转移至有资质单位处置,转移时必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6、对相关人员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和培训。

(二)、管理建议

1.  校方的高层要重视,环保投入要作为高水平大学和国际一流大学评比条件。实验室的环境行为纳入国家重点实验考核条件,从科研项目管理上严格要求。

2.  废物收集、处置要有资金、土地和人力方面的投入,实验楼要配备废物贮存间,校园要建设专门的危险废物库房,要有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SHE制度。

3.  要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国外高校普通采用托管方式(第三方服务)。

环境保护部2016年4月15日印发《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16]45号),提出“鼓励发展环境服务业,坚持污染者付费、损害者担责的原则,不断完善环境治理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第三方运营服务标准、管理规范、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鼓励工业污染源治理第三方运营。”实验室废物管理具有专业性,且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资源,高校及科研院所在管理人员有限、实验室众多等情况下,也可以探索由专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实验室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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